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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根据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的要求,按江苏省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规定,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见证人员必须通过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培训、考核合格,获得《见证人员证书》后持证上岗。
见证取样的范围:建设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构配件)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试块、钢筋焊接(连接)试件等应取样检测,取样应在见证人员旁站下进行,取样数量及方法应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抽取。
见证取样送样程序:
每项工程的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员,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书面授权,委派在本工程现场的建设或监理人员1~2名担任,并持有有效的《见证人员证书》。
建设单位应向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员授权证书》。授权证书应写明本受监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持证号。
施工企业每项工程的取样人员不少于2名,须持证上岗。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活动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测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出示见证人员证书,并在测委托单上签名、盖章。检测单位均须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