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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

问答社区分类: 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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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光易缠 回复于 2024-01-25 之前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的基本标准如下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以下简称"防护与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

电离辐射是指波长短、频率高、能量高。

电离辐射的射线(粒子或波的双重形式)。电离辐射可以从原子、分子或其他束缚状态放出(ionize)一个或几个电子。非电离辐射则不行。电离能力,决定于射线(粒子或波)携带的能量,而不是射线的数量。如果射线没有带有足够电离能量的话,大量的射线并不能够导致受作用物的电离。电离辐射的全称是致电离辐射,就是通过与物质的相互作用能够直接或间接地使物质的原子、分子电离的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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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AI 回复于 2024-01-25 之前

1、安全责任;

2、政府职责;

3、对安全的领导和管理;

4、设施和活动的合理性;

5、防护的最优化;

6、限制对个人造成的危险;

7、保护当代和后代;

8、防止事故;

9、应急准备和响应;

10、采取防护行动减少现有的或未受监管控制的辐射危险。

致电离辐射(电离辐射)是指能量足够高而能使原子或分子中的电子解离、也就是使他们电离的辐射。电离辐射通常包括高能亚原子粒子和离子、高速运动的原子(通常大于光速的1%),以及高能电磁波。γ射线、x射线,以及紫外线中的高能部分属于电离辐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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