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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装备发展中心(2022)411号文
自2022年12日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三轮汽车及其装用的柴油机按照《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一2014)中第四阶段要求执行,不再执行《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中国1、11阶段)》(GB19756一2005中第二阶段要求。)
工信部装备发展中心(2022)411号文
自2022年12日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三轮汽车及其装用的柴油机按照《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一2014)中第四阶段要求执行,不再执行《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中国1、11阶段)》(GB19756一2005中第二阶段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