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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规范有什么内容

问答社区分类: 标准工程施工规范有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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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余生 回复于 2024-02-04 之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境内所有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条 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防火工作人员每日应对施工现场进行防火巡查。 第七条 施工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二)用火、用电有无违章;(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临时消防车道是否畅通;(四)消防设施、器材和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是否完好有效;(五)仓库是否按照防火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八)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九)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条 施工现场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二)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三)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是否及时清理;(四)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业;(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九条 因施工需要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一)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并且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二)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三)是否已经对用火地点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进行了清除,并配备了灭火器具;(四)电、焊器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五)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条 施工人员宿舍不得设置在建设工程内,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区的消防安全要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一)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二)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四)是否制定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章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建立由施工人员参加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二条 施工人员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人员应当于1min内形成灭火第一战斗力量,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如下措施: (一)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施工人员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器材灭火;(二)施工现场看护人员应通过对讲机等通讯设备通知施工单位值班人员后,参加灭火和疏散工作;(三)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员负责引导疏散。 第十三条 火灾确认后,施工单位应当于3min内形成灭火第二战斗力量,及时采取如下措施:(一)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要求通知预案涉及的人员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人员;(二)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三)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四)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第四章 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施工人员应根据施工阶段情况实时熟悉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配备相应的火场疏散逃生装备、器材。 第十七条 火灾发生时,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第十八条 火灾无法控制时,施工单位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第五章 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二)施工现场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志。 第二十二条 施工人员上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施工期间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应达到如下要求:(一)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二)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三)知道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自己的职责;(四)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五)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会引导他人疏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一)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二)提示性标志。如:在显著位置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三)警示性标志。如:在危险场所或重点部位设置禁止性标志。 第六章 达标验收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一)组织验收人员对施工单位进行检查;(二)查看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三)随机设定起火点,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扑救初起火灾的情况;(四)随机抽查单位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五)检查单位防火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记录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擅自施工的;(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三)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或发现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四)没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没有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五)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或随机抽查员工回答准确率低于8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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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绾笙 回复于 2024-02-04 之前

1。总则

1。0。1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住宅装饰装修。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室内环境污染。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建康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基体。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基层。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基本规定

3。1施工基本要求

3。1。1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3。1。7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②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③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④最先进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⑤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1。8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②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③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3。1。9 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②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

③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领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④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⑤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⑥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

⑦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⑧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2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3。2。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

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3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4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3。2。5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3。2。6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3。2。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3。3成品保护

3。3。1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

②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3。3。2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①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他工种的半成品、成品。②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③对邮箱、消防、供电、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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