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营业性娱乐活动。
(二)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者在购物时执法。
(三)不准以言代法和提出与执法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
(四)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监管的企业用餐。
(六)不准替管理相对人说情和包庇或者刁难、报复。
(七)不准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物和抽检的样品。
(八)不准以行政处罚要挟当事人或向当事人索要财物。
(九)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
(十)不准以罚代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