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水费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2.80元/立方米;
2、行政事业用水:3.90元/立方米;
3、工商业用水:4.10元/立方米;
4、宾馆、饭店、餐饮业等用水:4.60元/立方米;
5、洗浴业用水:60元/立方米;
6、洗车业、纯净水用水:40元/立方米;
7、农赔水:0.60元/立方米。
国家规定的电费价格:
(1)夏季标准(5月-10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为每度0.62元;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2)非夏季标准(1-4月、11-12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为每度0.48元;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4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提示:每个地区的水电费收费都不一样,是在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细分收费,具体价格要咨询当地的水电管理部门。
根据《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0号)规定,通过调查、走访、审核,拟定定价方案,召开听证会和价审会,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重新核定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自来水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计量水价。
二、未实行24小时供水或未进行二次加压的水厂基本水价16元/月.户(6吨以内含6吨),超过6吨的实行计量水价2.5元/吨;
实行24小时供水并进行二次加压的水厂基本水价18元/月.户(6吨以内含6吨),超过6吨的实行计量水价2.5元/吨。对农村“五保户”免收基本水费,超过6吨的按2.5元/吨收取计量水费。
三、对已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自来水的集镇,原则上要求同网同价;对资产处置、人员安置没有落实的乡镇,供水价格实行趸售,销售价格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四、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自来水价格不含折旧和利润,按以上价格执行产生的结余必须上交县水改办,作大修基金,专款专用。
五、以上价格自2021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