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准格式包括:
1、须有负责之表示。(如签署、盖印章戳或副署)
2、须有时间之表示。(如制作及发文时间,并加注文号)
3、须合于现行法定格式。(用纸、格式、细项)
4、本文原则上须分段叙述,并具实质意涵(即为一定之作为或特定事物之告知),其表达方式为由左而右之横行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将行政机关的公文主要分为“命令(令)、指令、决定、决议、指示、布告、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代码和发文顺序号三部分组成。发文代字用汉语简化字标识,固定使用;年份代码、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代码应采用四位阿拉伯数字标识的公历年份并置于六角括“〔〕”中。
发文顺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括号,不加“第”等虚字。如“国办发〔1996〕2号”,即说明这是国务院办公厅在1996年向下级机关公开下发的第2号文件;“人外发〔1994〕1号”即为人事部外事司1994年对外发布的第1号文件。
公文标准格式包括:
1、须有负责之表示。(如签署、盖印章戳或副署)
2、须有时间之表示。(如制作及发文时间,并加注文号)
3、须合于现行法定格式。(用纸、格式、细项)
4、本文原则上须分段叙述,并具实质意涵(即为一定之作为或特定事物之告知),其表达方式为由左而右之横行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将行政机关的公文主要分为“命令(令)、指令、决定、决议、指示、布告、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
扩展资料:
发文字号中的机关代字由发文机关自行拟定(有直接主管上级机关的须经上级主管机关同意),为保持发文权威性和保证法律严肃性,一般的应固定使用,避免频繁更改。机关代字一般由两个层次组成。
第一个层次是发文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代字,第二个层次是发文机关主办文件的部门或归口方向的代字。如铁道部文件的机关代字有“铁办”、“铁财”等,“铁”代铁道部,“办”代表主办这份文件的是铁道部办公厅、“财”代表主办这份文件的是财务部门或由财务工作归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