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具体内容包括:
(一)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六)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七)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八)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
(九)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因此,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唯一强制执行的食品标准,其中食品产品标准一般都会规定产品原辅料、工艺、技术等要求。某些产品具有特殊性,如存在其他危害物质或内在质量的指标,也会在安全标准中制定相应的限量和其他必要的技术要求。至今,我国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食品产品标准有80个,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日期、范围、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等对日常应用中的生产控制、包装标识、产品归类、抽检监测等至关重要。
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日期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后,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在其网站上公布废止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可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前实施并公开提前实施情况,并及时修订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确保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外,监管部门、技术机构等在开展监督抽检和日常执法时,要充分结合产品生产日期、标准实施日期、标准过渡情况等对产品作出科学合理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