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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安全规范标准?

问答社区分类: 标准建筑工地安全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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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沫雨悠扬 回复于 2022-05-24 之前

收集到的建筑安全施工规范标准: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2、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

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79-91

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8、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9、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28-2000

10、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

11、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4-2008

12、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

13、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83-2009

14、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

15、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16、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89

1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18、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19、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94

20、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5972-2009

21、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JGJ88-92

22、柴油打桩机安全操作规程GBl3749-2003

23、振动沉拔桩机安全操作规程GB13750-2004

24、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

25、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l47-2004J376-2004

26、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CJJ/T88-2000

27、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86-2000

28、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

29、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

30、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187-2009

3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CECS266:2009

32、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

33、水工建筑物强震动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5416-2009

3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2009

35、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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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箐 回复于 2022-05-24 之前

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要进行施工安全、消防知识的教育和考核工作。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4.施工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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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柒 回复于 2022-05-24 之前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远程视频监控。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一次性存入规定的银行专项账户,在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时,一并提供专项账户存款有效凭证,没有提供专项账户存款凭证的,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其使用、划拨接受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八条 施工现场实行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达标评估制度。施工单位负责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达标,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达标评估,达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标准的,开户银行凭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备案证明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划拨给施工单位。

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建筑业的安全评价资质,对作出的达标评估结果负责,并将管理达标评估报告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文明施工管理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并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确定的内容同步实施。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分包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各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分别负责。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直接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文明施工方案,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实行文明施工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照明产生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章 现场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办公区第二十一条 在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采用轻钢结构标准型拼装活动板房,搭建高度不得超过三层,并设置符合安全规定的通道和钢制楼梯。搭建的单层建筑物屋顶不得高出施工现场围挡。禁止搭建木结构房屋、帐篷及利用现场围挡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设施。

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现场设置职工生活区的,应当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每间宿舍住宿人数不得超过15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保障职工冬季取暖和居住安全。禁止明火取暖和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施工现场外设置生活区的,应当实行封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施工现场设置食堂及就餐场所的,应当符合卫生管理规定,制定健全的生活卫生和预防食物中毒管理制度。

坐落在建成区内的施工现场厕所,应当采用密闭水冲式,保持干净清洁。高层建筑施工应当隔层设置简易厕所。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施工现场应当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急救人员、保健医药箱和急救器材。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和废水回收利用设施。防止污水、污泥污染周边道路,堵塞排水管道或河道。采用明沟排水的,沟顶应当设置盖板。禁止向饮用水源及各类河道、水域排水。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可能危及公共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提前采取保护措施,以保障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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