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 熔点-18℃ 闪点38℃ 依规范属于乙 A 类可燃液体。 设计时要求如下 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2.1 储罐应采用钢罐。 2.2 储存甲 B、 乙 A 类的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可选用其他型式的储罐。 2.3 储存沸点低于 45℃的甲 B 类液体宜选用压力或低压储罐。 2.4 甲 B 类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2.5 储罐应成组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7 罐组内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 10000m3 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 12 个 单罐容积小于 10000m3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 16 个但单罐容积均小于 1000m3 储罐以及丙 B 类液体储罐的个数不受此限。 2.8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6.2.8 的规定。 2.9 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 但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1000m3 的丙 B 类的储罐不应超过 4排2.10 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 6.2.8 的规定且不应小于 5m两排直径小于 5m 的立式储罐及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 3m。 2.11 罐组应设防火堤。 2.13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 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3m。 2.14 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 7m 的消防空地。 2.15 设有防火堤的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2.16 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2.17 防火堤及隔堤应符合下列规定 2.18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液管沟 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 2. 事故存液池距防火堤的距离不应小于 7m 3. 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 30m 4. 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设施。 2.19 甲 B、 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 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 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2.20 常压固定顶罐顶板与包边角钢之间的连接应采用弱顶结构。 2.21 储存温度高于 100℃的丙 B 类液体储罐应设专用扫线罐。 2.22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2.23 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 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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