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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帮助下,贵州茅台酒获得了“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2007年9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GB/T18356—2007《地理标志产品:贵州茅台酒》(注:该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以下简称“茅台标准”)。
该标准指明了贵州茅台酒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别性:“酱香突出,幽雅细腻,酒体醇厚,回味悠长,空杯留香持久”,具有“特定质量、信誉”。
该标准同时对贵州茅台酒的酿造环境、材料、工艺、地域等作了硬性规定,界定贵州茅台酒是以本地优质糯高粱、小麦、水为原料,并在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的特定地域范围内,按照贵州茅台酒传统工艺生产勾兑的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