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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二级资质等级标准:
1、企业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50万元或相当于150万元的等值外币,或实有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并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
2、固定的办公(非住宅类)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或综合加工场和仓储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3、有较先进的成套技术设备和完善的办公设施,有固定的节能环保等加工设备和相应的配套设施。
4、评定资质等级的前三年内,从事本行业经营活动中没有在工商部门、政府委办、协会网站有关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和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5、申请评定资质等级的上二年度,展示工程主营业务营业额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须提供最近2年的审计报告);
6、申请评定资质等级的工程业务要求(以下4项中符合任意一项即可):
(1)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5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项目;
(2)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0项1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项目;
(3)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位特装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3项单项合同金额200万以上的展览特装工程项目;
(4)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0项单位特装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10项单项合同金额50万以上的展览特装工程项目。
注:以上4项须提供相应的合同原件及已履行完毕证明。
7、企业内专职管理、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会展师职称不少于2人。
8、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支持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及展示工程专业委员会的工作,遵守行业自律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