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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据各市区县而定。以石家庄为例,2020年石家庄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66元,补差标准为平均每月不低于40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5760元,补差标准为每月不低于242元。新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石家庄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断提高救助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766元(9192元/年),补差标准为每月平均不低于400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最低为每人每年5760元,补差标准为每月平均不低于242元。
各县(市、区)可参照以上保障标准适当上浮。
同时,各县(市、区)要根据《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石民政〔2017〕14号)和《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通知》(石民政〔2019〕11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制定的相关文件,及时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各县(市、区)新的保障标准确定后,按规定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执行时间
新的保障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提高城乡居民低保标准,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红利,是市委、市政府落实脱贫攻坚战略,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严格落实各项政策法规,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加强城乡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发挥社会救助政策的兜底保障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和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