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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审查有哪几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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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标准制修订流程

国家标准的制定过程按管理流程包括以下9个阶段:

(1)预研阶段;

(2)立项阶段;

(3)起草阶段;

(4)征求意见阶段;

(5)送审稿审查阶段;

(6)批准阶段;

(7)出版阶段;

(8)复审;

(9)废止。

对上报标准稿及附件的审核,是对标准制修订全过程的审核。上报的审查材料主要集中在(4)、(5)、(6)三个阶段,这三个节点的审核材料较全面地反映了(1)~(6)的整体情况。

二、国家标准审核原则和依据

1. 审核原则

利益公正——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应得到充分的反映,做到公平、公正,协调融合。

程序合法——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材料齐全——报送文件的数量及种类应齐全完整。

编写规范—— 标准文本的编写应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和GB/T 20002《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等基础性标准及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

2. 审核依据

审核工作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国家标准化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关于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

——《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等。

三、材料齐全性审核

对国家标准的审核首先关注送审材料的齐备性。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国家标准报批材料质量的通知》的规定,国家标准送审材料应包括下表中所列材料

国家标准每项上报标准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系统中的各项信息应填写准确、完整,与上报材料中各种信息一致。

目前国家标准的审核无纸化工作正在推进,按照无纸化流程报送的国家标准只需在制修订系统中上传整套材料的电子版,而无须报送纸质材料。无纸化流程便捷、高效,目前正在试行阶段,将会逐步推广使用。

四、计划符合性审核

计划审核时主要核查报批标准是否落实了计划项目的内容和目标。对于与计划相比发生变化的,需在送审核材料中说明情况或提交相关变更手续。

标准名称根据变化程度可以分为编辑性调整和实质内容变化两种。对于内容没有实质变化的文字编辑性调整,需在编制说明中有清晰的描述。对于实质内容变化,或扩大了范围或缩小了范围或彻底更改了范围,通常标准化对象也随着发生了改变,这种调整需要在上报前与立项批准部门沟通,获得变更许可,并办理计划调整手续,将该计划变更调整获批的材料连同报批材料同时上报。

标准的采标对象、采标程度、采标版本发生变化,主管部门、归口单位、第一起草单位与计划不同时,也都应在报批材料中写明原因。 审查会通过超过3年的,需要TC重新书面认定技术内容的有效性。

五、程序符合性审核

程序符合性审核主要审核标准编制的过程是否规范,主要关注以下三个阶段。

1. 征求意见阶段

标准起草部门应按GB/T 1.1的要求起草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国家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所指定国家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审核要点:

1)征求意见稿及其附件发放情况:a)发放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b)被征求意见单位应有足够的代表性,应涉及所有委员和各利益相关方,包括科研、生产、销售、使用、检测、大专院校、管理部门,必要时还可在网络、公开的媒体上征求意见。如是产品标准,还应征求主要经销、使用单位意见,特别是有可能产生分歧意见的单位的意见。c)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2个月,且不少于1个月。

2)征求意见稿及其附件的回函情况:回函占发函的比例不应过少;所征求的意见中有无重大的反对意见;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回函所提意见作出明确处理,汇总整理填写“征求意见阶段意见汇总处理表”,对征求意见有五种处理方式:采纳、部分采纳、未采纳、待试验后确定、由标准审查会决定。处理表中对未采纳的意见必须说明未采纳的原因;意见汇总处理表末应列明发函回函数据统计。起草组或TC应根据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完善形成送审稿。

3)编制说明:编制说明的内容清晰、完整(10个方面,略);标准计划下达文号和计划号描述清楚;标准制修订主要工作过程、时间、进度要完整;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依据应尽量充分说明,必要的应附试验报告等其他材料;对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有分析比对;修订标准应重点描述修订内容新旧对比;对重大分歧意见不回避、不隐瞒。

起草单位和TC要重视编制说明的编写,编制说明是标准报批材料中的核心材料,对于标准制修订全过程及标准核心技术内容制定依据主要通过编制说明的内容体现,也是审核人关注的重点材料之一。

2. 送审稿审查阶段

标准起草组将征求意见稿经征求意见后,考虑各利益相关方意见,协商完善后,形成送审稿,报送TC审查。TC负责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技术审查工作,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TC组织送审稿审查可选择会审和函审两种形式。

(1)会审

通常建议采用会审,尤其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意见分歧可能较大的标准。强制性标准则必须会审。会审通知和审核材料应于会前1 个月发给参加国家标准审查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会审审核要点:

1)会审的审查人员应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应有来自生产、贸易、检验、科研机构、政府机构、消费者及用户等利益相关方的代表和专家。

2)参加强制性标准审查会审查的委员专家不能少于12人。

3)会议一般应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即全体委员3/4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国家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起草单位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1/4。会议代表出席率不足2/3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4)审查会形成的会议纪要应如实陈述对标准送审稿的审查结论及主要修改意见。

5)对标准审查会后仍存在重大分歧意见或审查会意见存在不协调的情况时,应要求标准起草单位及归口单位按照“相关方利益协商一致”的原则,继续听取各方意见,进行充分协调。

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标准名称、计划号;会议组织单位;会议时间、地点;对标准的综合评价和质量评价;审查的主要意见(具体修改意见可以附件形式给出);标准的性质(推荐性、强制性、指导性技术文件);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明确审查会结论、投票情况;审查组长签字(手签名)或TC 盖章;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手签名)。

(2)函审

采取函审形式的标准是技术内容相对成熟,产生分歧意见的可能性很小或没有,一般是成熟的无分歧的修订标准或成熟的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制定的国家标准。

函审审核要点:

1)函审的回函率不足2/3应重新组织审查。

2)TC归口的标准,投票须委员3/4及以上通过为通过;非TC 归口的标准,参会专家3/4及以上通过为通过。原则上起草人不参加投票。

3)函审专家意见表:除了函审意见外,需要委员手签名,委员单位可不签名但须有单位盖章。

4)函审意见的汇总处理、函审结论由起草单位或 TC 秘书处负责归纳整理,最终形成“ 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标准送审稿意见汇总处理表”,并完善形成最终报批稿。

注意:会审后有必要也可补充进行函审。

3. 报批稿材料上报阶段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直属管理的全国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标准直接上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全国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标准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TC应对上报标准的内容质量全面负责。

标准报批的文件(含电子版)应为最新版本。经会审、函审通过而形成的报批稿,其标准内容不宜再有原则性变动(如调整范围、改变技术内容等)。

审核要点:

1)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强制性标准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3)标准技术内容确立的依据是否合理(编制说明等附件材料体现)。

4)采用国际标准时是否采用最新版本;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是否恰当。

5)上报的报批稿是否采纳了会审、函审时确定的修改意见。

6)标准内容是否符合目的性原则、性能原则、可证实性原则。

7)与立项计划有调整时是否办理了必要的相关手续。

8)上报标准内容应与已发布或即将发布的相关标准相协调。

9)上报标准中的引用标准是否已报送。

以上简述了国家标准审核中程序性内容的主要内容。国家标准的审核从报送材料齐全性、制修订程序的合法性、标准技术内容的合理性、标准间的协调性、标准编写的规范性五个方面对上报国家标准报批稿进行全面审核。程序性审核与技术内容审核既各有侧重点,又有关联性,需要综合全面考量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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