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之规定,结合中国锻压行业的实际情况,并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锻压协会(CCMI)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中国锻压协会负责解释。
锻压工业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锻压企业工业炉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锻压行业天然气工业炉的管理,以及相关工业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物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物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工业炉
工业炉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3 无组织排放
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3.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锻压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0h的平均值不应超过的限值。
3.5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在标准状态下,排气筒中干排气所含污染物任何1.0 h浓度平均值,mg/m3(标)或mg/Nm3。
3.6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7 氧含量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 周边建筑物
指企业排气筒建设之前已经存在的有人类活动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高度考虑地势高差,当排气筒(及其主体建筑)所在水平面与评价范围内的建筑物所在水平面的地势高差大于排气筒高度和其最大烟气抬升高度之和时,可不视此建筑为周边建筑物。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锻压工业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
表1 锻压工业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
序号污染物名称排放限值
1SO250
2NOx(以NO2计),氧含量8%150
3颗粒物10
4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1
注:对于高性能要求工业炉,建议采用炉后烟气处理设施达到表1第二项指标。
4.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见表2。
表2 锻压工业炉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排放限值
单位:mg/m3
污染物名称周界外最高允许浓度
颗粒物1
4.3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存在因地势高差而不视为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要求执行。若排气筒不能达到上述要求时,应按照排放浓度限值的50%执行。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HJ/T 75 和HJ/T 76 的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监督考核。
5.4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二噁英指标每年监测一次。
5.5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应按照HJ/T 55规定执行。
5.6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按GB/T 16157、HJ/T 397 规定执行。
5.7 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 373 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8 企业需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9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3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
1颗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
2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57
3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43
4烟气黑度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T398
5.10 对于工业炉排气,应同时对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1)
式中:
C——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C'——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O2——基准氧含量,%(取值5);
O2'——实测的氧含量,%。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