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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

问答社区分类: 标准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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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y↘残影 回复于 2022-07-11 之前

根据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国家建立以强制性标准为主体、推荐性标准为补充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执法结果、事故原因分析和新工艺技术装备应用等情况,及时制修订相关技术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协会、企业率先制定新产品新工艺、新业态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支持企业制定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安全生产标准。建立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对标衔接机制。修订后的标准化法,进一步理顺了我国标准管理体系,明确以标准作为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中统一的技术要求。

根据《意见》要求,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计划,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并发布。

本条修改落实《意见》要求和机构改革精神,并与修订后的标准化法相衔接,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国家强制性标准方面的职责,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标准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二是立项计划。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三是批准发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四是监督检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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