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回复
结合滕州市实际情况,物价部门提出了两套调整自来水收费标准:一为居民用水(包含执行居民水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等非居民用户)由0.7元/立方米调整至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由1元/立方米调整至1.4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由1.1元/立方米调整至1.5元/立方米;自备水源用户由1.2元/立方米调整至1.7元/立方米。
二为居民用水(包含执行居民水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等非居民用户)由0.7元/立方米调整至1.3元/立方米;将原非居民用水户、特种行业用水户、自备水源用户统一合并成非居民用水户,均调整至1.9元/立方米。低收入家庭保障政策本次不作调整,仍按照0.25元/立方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