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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空气成份指标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按体积百分比计算,氧气浓度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矿井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下表规定
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氨(NH3) 0.004
注: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标准有关条文执行。
当巷道中空气成份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同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部门报告。
井下空气成份应定期取样化验,取样地点和次数由矿井通风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