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矿用安全帽灯
本标准适用于蓄电池为电源的矿用安全帽灯(以下简称矿灯)的制造与检验。
1. 名词术语
1.1矿用安全帽灯
是矿井下携带型照明灯具,属于特殊型电气设备“S”它主要由灯头和蓄电池电源组成,灯头可固定在矿用安全帽上,灯头内包含有一个或数个光源,蓄电池通过电缆对它供电。
1.2 灯头
是矿灯的照明器部分。由灯头壳和安装在灯头壳内的反射器、灯泡、灯面玻璃、灯头圈等零部件组成。
1.3 上盖
用来盖住蓄电池顶部的部件,以保护电极的接线端子(极柱)、短路保护装置、电缆接头和电缆固定装置。1.4额定容量
由制造单位规定的矿灯蓄电池的容量,以A²h表示。
2技术要求
2.1 通用要求
2.1.1 制造
矿灯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须按经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2.1.2 外部零部件
2.1.2.1矿灯的外部零部件应选用耐电解液腐蚀、具有足够强度、并不会因受冲击及跌落而产生危险火花的材料制成。采用塑料时,须选用在规定的使用期间内不会因老化、磨损、开裂等而损害矿灯安全性能的材料。
2.1.2.2塑料材质的外部零部件须能承受温度为-30℃和80℃的热稳定性试验,试验后不得影响样品的安全性能。
2.1.2.3蓄电池槽须能承受冲击能量为0.4kg²m的冲击试验。样品经试验后,表面不得产生裂纹和损坏。
2.1.2.4裸露在外部的金属件,除正极或负极充电接触点外,均不允许带电。
2.1.3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不同电位的导电零件之间和导电零件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均须不小于1.5mm。
2.1.4矿灯强度
矿灯须能承受1.2m高的跌落试验,样品经跌落试验后,不得发生灭灯、漏液及零部件松动、损坏等现象。2.1.5 照度
点灯开始和点灯11h后的中心最大照度(距1m远)应分别不低于1001x和2001x。
2.1.6短路保护
2.1.6.1蓄电池的外电路须设置短路保护装置。
2.1.6.2 短路保护装置须设置在蓄电池单格之间或电极的接线端。
2.1.6.3短路保护装置的额定电流值须不大于7A。当电路通过5倍短路保护装置的额定电流值时,短路保护装置须在100ms时间内切断电流。
2.1.7 点灯时间
蓄电池的额定容量应保证矿灯的点灯时间不小于11h。
2.2 灯头
2.2.1 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