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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械设备报废条例
机械设备凡具备下列条之一者,均可申请报废。
1)设备主要结构、部件已严重损坏,虽经修理其性能仍达不到技术要求和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2)修理费过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3)因意外灾害或事故,设备受到严重损害已无法修复的。
4)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没有改造价值的。
5)设备超过使用周期年限、非标准专用设备或无配件来源的。
6)国家明文规定列为强制淘汰的设备。
(2)机械设备报废处理原则
1)凡经批准报废的设备可核减设备资产和实力台帐。
2)设备报废后,原则上不准继续使用或整机出售给其他单位。
3)对报废设备的零部件拆卸,必须经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其余部分一律送交总公司规定的回收公司。
(3)机械设备报废处理程序
1)对需报废的设备,各单位要组成技术鉴定小组进行全面的技术鉴定。
2)根据技术鉴定小组对设备的鉴定情况,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经公司领导审核后上报总公司。
3)车辆报废应先由公司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后报总公司办理资产报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