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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型民营企业界定: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其他类型的企业中只要没有国有资本,均属民营企业:
1、工业的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2、建筑业的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3、批发和零售业的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4、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5、交通运输和邮政业的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6、住宿和餐饮业的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