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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创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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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碍゛ 回复于 2022-09-02 之前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

一、领导班子民族团结进步意识强,把创建工作纳入到常规工作中,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制定创建工作计划和方案,指定专人负责,能够认真落实上级民族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全面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积极参加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扶贫帮困活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发展各项事业,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三、充分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建立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各族干部职工团结友爱,以诚相待,和睦共事。

四、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利用会议培训等形式使党的民族理论和国家民族法律法规为广大干部群众所掌握,在每年9月份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期间开展内容新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民族理论和国家民族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五、认真贯彻落实《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列》,市面用文合格率、并用率和准确率达到100%。窗口服务单位和公共服务行业要设立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服务的窗口,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方便。

六、把培养和使用蒙汉兼通的少数民族干部放在突出位置,尤其是与少数民族群众有密切联系的单位和部门必须配备相应比例的蒙汉兼通少数民族干部。

七、积极培养和树立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典型,并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民族团结进步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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