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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如何对电商进行规范

问答社区分类: 标准电子商务法如何对电商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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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机器人 回复于 2022-09-13 之前

备受瞩目的《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其颁布实施有助于弊除当前电子商务领域的乱象,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对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一、立法亮点

(一)促进发展、包容审慎。在总则部分旗帜鲜明地强调“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在第五章专设“电子商务促进”内容,这些既显示了国家对业态的高度重视,也传达出了“包容审慎监管”的新理念,为始终求新求变的电子商务行业发展预留了足够空间。

(二)平等对待、融合发展。确立了“线上线下平等对待”的原则,解决了此前线上与线下、线上不同主体间“准入登记”“税收征缴”“许可审批”等差别待遇的问题,有助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有助于遏制“劣币驱逐良币”的趋势,营造更加公平竞争和富有活力的市场环境。

(三)协同管理、多方参与。厘清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主体责任之间的权责边界,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建立了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消费者共同参与的管理体系。

(四)廓清概念、新旧衔接。对“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等基础概念进行了明确,明晰了《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在体例上完整表达了“管什么”“管谁”“如何管”;另外,作为电子商务领域的基础性法律,通盘考虑了“一般与特殊”“新与旧”“体系与局部”的衔接,以弥补现有制度不足为出发点,重点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涉及的问题,如“市场准入与商事法律制度的衔接”,“数据文本与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的衔接”,“纠纷解决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衔接”,“电商税收与税收征管法的衔接”,“跨境电子商务与国际电子商务规范的衔接”等。

二、重点解读

(一)电子商务及从业主体。第二条、第九条对电子商务及相关从业主体的规定,基本涵盖了通过互联网进行营销活动的所有经营主体,除了传统电商,微商、代购、网络直播、互联网零售终端、论坛社区等均一并纳入了调整范围,且在表述上预留了新型电子商务类型的空间。虽然在判断社交媒体“是否介入且为具体交易提供服务”上依然存有争议,但从政府监管的角度而言,已不存在明显的盲区和空白。

(二)主体准入与税收征缴。相比于此前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电子商务法》没有太大弹性空间,除“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技能从事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外,其他均应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且为确保登记能够落实,配套了第二十八条电商平台向市场监督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提示登记、配合主管机关提供登记便利的规定。与此相应地,第十一条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普遍的纳税义务,并配套了第二十八条平台报送税务信息、进行提示的规定。

(三)互联网反垄断。内容不多,只有第二十二条,但值得高度关注,其意义在于:将“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作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要素,弥补了现行反垄断法的不足,解决了“通过市场份额认定电商领域支配地位难以操作”的问题。该条文对于大型电商企业而言影响巨大,因为反垄断案件的影响力非普通案件所能比拟,一旦在某个判例中被认定为垄断,将带来“输不起”的后果。

(四)电子商务数据的合理使用。第二十三条规定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个人信息作了宣示性的保护要求,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用户查询、更正、删除信息的权利,保障用户对信息的有效控制,第六十九条规定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上述三条虽然分处不同章节,但有着紧密的联系:用户信息和行为数据已成为电子商务的基础性资源,但其获取和使用也必然面临合法边界问题,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剥离用户个人信息而形成的纯商业用户数据,是可以自由流动的。这一制度安排符合交易法的角色定位,对大数据产业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

(五)知识产权保护。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分别规定了 “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这在知识产权保护及制度设计上来说是一次非常大的进步,弥补了《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原则化、适用范围窄(限于信传权)的缺陷。同时,平衡了权利人与被投诉商家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平台经过通知-反通知的标准动作后,可以告知权利人向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权利人十五日不投诉或起诉的(或者没有将维权行动告知平台),平台终止采取的措施,避免了因权利人不积极维权而导致被投诉商家始终无法正常经营的问题,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权利人滥用规则达成非法目的现象,例如清理渠道、打击竞争对手等。

(六)电子合同规范体系。为“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安排了整整一章十一条的篇幅,对自动信息系统完成的合同效力、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推定、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的充分接触权、订单修改权、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合同履行等诸多关键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场景下的电子合同有了系统的规范,交易主体在这个高频的应用场景中有了清晰的行为指南。

(七)强化平台经营者责任。《电子商务法》除要求平台履行一般义务外,还设专节进行特殊规制,如平台内经营者监控义务(第27条、第28条),网络安全保护及应急处置义务(第30条),信息记录及保存义务(第31条),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公示及修改义务(第32至第34条),公平竞争义务(第35条)区分标记自营业务义务(第37条),信用评价维护义务(第39条),竞价排名广告明示义务(第40条),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第41至45条)等,另有三处连带责任(第38条、第42条、第45条)和一处“相应责任”(视不同情形,可能承担按份、补充或者连带责任)的规定,该制度设计源于长期的电子商务监管实践,内在逻辑是“政府抓平台、平台管经营者”,通过反复强化平台责任实现集约化、效能化监管。

三、合规应对

(一)正确认识合规经营。合规经营既是企业不得不为的义务,也是企业永续健康发展的保障,正确认识并妥善处理合规与企业发展的关系,不仅可以守护企业的成长,还可以为企业发展创造巨大无形价值,赢得发展先机。电商行业里做得不错的标杆企业,在他们秉持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文化中都一定有合规要素,企业和企业家要充分理解和认同合规作为企业生命线的根本价值,变“被动等待监管”为“主动拥抱合规”。

(二)准确识别合规义务。如前文所述,考虑到电子商务的行业特性,《电子商务法》在立法时就关注了法律衔接问题,所以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合规义务来源除了《电子商务法》外,还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主体准入登记、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等有关法律法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合规义务要高于一般经营主体,所以在识别和确定合规义务时,不能把目光局限在《电子商务法》,而是要根据行为和交易去梳理关涉到的所有法律法规,如此方能无遗漏。

(三)精确筛查合规风险。合规风险是未履行或违反合规义务的不确定性导致的,其与合规义务呈现一一对应的关系,合规义务与主体类型密切相关,不同主体的合规义务有着显著不同。在筛查合规风险之前,首先要确定自己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中的哪一种,然后才能有的放矢地排查隐患。另外,风险筛查有赖于系统化的管理制度,企业要围绕重要经营环节,形成适合本企业特点的业务流程标准、人财物监管制度以及风险预警体系,做到事前决策、事中监督、事后评价的无缝对接,消除合规管理盲区和死角。

(四)建立合规管理体系。GB/T 35770-2017《合规管理体系指南》为企业建立、制定、实施、评价、维护和改进合规管理体系提供了明确指引,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筹划自身的合规管理体系时,既要遵从该指南的框架性要求,也要兼顾电子商务行业特性,从企业自身规模、发展阶段等实际情况出发,量体裁衣地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具体操作时不必追求面面俱到,只求契合企业需求、可操作性强、融入企业日常管理即可。合规管理不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持续关注监管调整、法律更新、行业变化等,通过不断修正和完善相关制度来实现动态合规。

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但规范与发展并重才能行稳致远,希望中国的电子商务行业、从业主体能够以《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在规范中走向合规,在合规中赢得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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