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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上石油天然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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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为国家标准(GB 39728-2020),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该标准为本行业首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是我国首项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据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由于设施分散、位置偏远、治理难度大、行业特点显著,现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部分不适用于本行业。为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要求,亟须结合行业特点、污染防治技术经济条件,制定适用于本行业的排放控制标准。

按照中国石油集团公司部署,由安全环保院牵头组织,联合西南油气田公司、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成立标准编制组,历经5年开展标准研制、两次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最终由生态环境部司务会、部长专题会、常务会审议通过。

该标准规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天然气净化厂硫黄回收装置二氧化硫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同时对温室气体甲烷的排放提出了协同控制要求。

该标准的实施主体包括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海上油气田陆岸终端)以及延长石油等。其实施,对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企业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提高生态环境质量、防治环境污染、促进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的技术进步及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助力我国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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