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残疾一级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b)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c)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d)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e)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f)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g)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h)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i)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b)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c)双大腿缺失;
d)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e)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f)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
g)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 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双小腿缺失;
b)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c)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d)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e)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
f)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单小腿缺失;
b)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等于50mm; c)脊柱强(僵)直;
d)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f)单手拇指全缺失;
g)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h)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i)侏儒症(身高小于等于1300 mm的成年人);
j)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k)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2021年肢体登记评价标准共分为四级,具体如下:1、一级为不可以单独的进行日常活动,并存在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或者偏瘫、截瘫、四肢瘫等情况之一;2、二级为基本不可以独立生活,并有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双大腿缺失等情况之一的;3、三级为可以部分地进行日常的生活,但同时存在双小腿缺失、单前臂及以上缺失等情况之一的;4、四级为基本上可以独立进行生活的,并具备单小腿缺失、双下肢不等长等情况之一。
法律依据
《2020残疾等级国家评价标准》
肢体残疾一级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b)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c)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d)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e)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f)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g)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h)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i)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b)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c)双大腿缺失;
d)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e)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f)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
g)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
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双小腿缺失;
b)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c)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d)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e)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
f)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单小腿缺失;
b)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等于50mm;
c)脊柱强(僵)直;
d)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f)单手拇指全缺失;
g)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h)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i)侏儒症(身高小于等于1300 mm
2021年残疾人等级划分标准
分级原则: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残疾一级为极重度,残疾二级为重度,残疾三级为中度,残疾四级为轻度。
视力残疾分级
视力残疾分级原则
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
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如仅有单眼为视力残疾,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视野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视力残疾分级见下表。
类别
级别
视力、视野
盲
一级
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三级
0.05~<0.1
四级
0.1~<0.3
听力残疾分级
听力残疾分级原则
按平均听力损失,及听觉系统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不配戴助听放大装置)。
注: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dB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言语残疾分级
言语残疾分级原则
按各种言语残疾不同类型的口语表现和程度,脑和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极重度损伤,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或等于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言语残疾二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重度损伤,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