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力残疾的分级: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等。
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
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智力残疾的分级: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肢体残疾的分级: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一级伤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无法维持生命,各种活动受限而卧床,没有社交。
二级伤残,生活随时需要帮助,仅现床上或椅上活动,不能工作,社交困难。
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肢体残疾证一级的标准是双上肢截肢和单下肢截肢或失去功能,双下肢截股和单上肢截肢或失去功能,四肢都失去功能。
肢体二级标准是双下肢截肢或失去功能,双上肢截肢或失去功能,单上肢和单下肢截肢或失去功能。
肢体三级的标准是单上肢小臂截肢或失去功能,单下肢从大腿处截肢或失去功能,双下肢小腿处截肢或失去功能。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1、视力残疾分级标准:
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
盲:一级,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三级,0.05~<0.1
2、听力残疾分级标准:
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dB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
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
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
3、言语残疾分级标准:
一级: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
二级: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
三级: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
4、肢体残疾分级标准:
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5、智力残疾分级标准:
极重度:≤25,<20;
重度:≥116分,26~39,20~34;
中度:106~115分,40~54,35~49;
轻度:96~105分,55~75,50~69。
法律依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
1)一级肢体残疾
1. 四肢瘫;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2.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3.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2)二级肢体残疾
1.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2.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3.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三级肢体残疾
1.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3.双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
(4)四级肢体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