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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验收规范

问答社区分类: 标准放射防护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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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于№发 回复于 2022-11-08 之前

具体验收标准: 1. 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当设置适当的辐射屏蔽。 2. 放置场所的放射源入口处应当设置放射性标志。 3. 含放射源设备或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4. 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 放射源使用场所应当采取有效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 6. 放射源使用场所应当有书面的源操作程序,并易于被操作人员获得。 

7. 含放射源设备使用人员应经过人员培训,有必须的辐射安全认识,了解设备可能产生的放射性污染。 8. 应配备必要的放射源检查或监测设备。 9. 对运行中含源装置和场所进行定期辐射防护检测,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10. 有专人负责保管放射源。 11.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12.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13. 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有书面应急计划。

 14. 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 15. 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定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情况。 16. 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的应得到必要的处理和处置,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后外排和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17. 应编制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保卫情况年度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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