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标准由国家主管部门(卫生部),按实际需要和可能、依据卫生学和卫生工作实践及有关学科积累的科学资料,综合考虑经济、技术可行性而制订,经审批后以特定形式颁布。
通常,制订的程序和步骤大致可分两个阶段。
根据标准化对象(如某种有害环境因子)的剂量—反应关系的资料,确定该对象对人的健康影响的最大无作用剂量(或称为未观察到不良作用的剂量,NOAEL )或阈剂量(亦称可观察到不良作用的最小剂量,LOAEL )。
然后将此剂量缩小若干倍数(此数值称安全系数),即得出该标准化对象的卫生标准(容许限量)建议值。
这个阶段的工作主要由卫生业务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