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为标准,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汉语不等同于普通话,推广普通话并不是要人为地消灭方言,主要是为了消除方言隔阂,以利社会交际,与人民使用传承方言并不矛盾。普通话作为联合国工作语言之一,已成为中外文化交流的重要桥梁和外国人学习汉语的首选语言。
国家的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为基准。
普通话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普通话以北京话为标准音,北方话为基础方言,典范现代白话文萧为语法规范。
中文和普通话不一样。 普及普通话不是人为地消灭方言,主要是为了消除方言隔阂,有利于社会交往,与人民使用传承方言并不矛盾。 普通话作为联合国的工作语言之一,已成为中外文化交流的重要桥梁和外国人学习汉语的首选语言。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