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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因此微型消防站最低标准配置需满足以上4个规定。
(一)设有消控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
(二)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上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三)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四)同一建筑内多个重点单位共用消防控制室的,该建筑可合并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每个重点单位应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五)非重点单位可参照此分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