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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医疗费范围及支付标准
包括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等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支付:
(1)怀孕四个月以下流产的700元;
(2)怀孕四个月及以上引产的1000元;
(3)正常生育、顺产、剖宫产的,符合按病种收付费的市内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收付费标准,市外在市内同等级医疗机构付费标准的基础上下浮5%;不符合按病种收付费的,则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项目付费政策。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住院生育医疗费,在按以上标准报销后,对参加重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剩余的费用纳入重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范围。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范围及支付标准
包括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支付:
(1)宫内实行放置(取出)节育器200元;
(2)输精管结扎术300元;
(3)输卵管结扎术1800元,与剖宫产同步施行的,剖宫产执行按病种付费时另增加900元;
(4)输精管吻合术2000元;
(5)输卵管吻合术2200元。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住院计划生育费用,在按以上标准报销后,对参加重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剩余的费用纳入重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