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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于500平方米的废水排放标准主要是指农村小规模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其主要涉及的废水处理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总氮等,要求废水处理后的水质达到规定的指标限值,以满足农村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此外,该排放标准还包括了废水排放口的设置和监测要求,以保障废水的准确监测和管理。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村环境卫生,促进农村经济、环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了农村小于500人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1. 生活污水CODcr(化学需氧量) ≤ 250mg/L;
2. 生活污水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 ≤ 100mg/L;
3. 生活污水SS(悬浮物)≤ 150mg/L;
4. pH值:6.0~9.0;
5. 生活污水氨氮 ≤ 15mg/L;
6. 总磷 (P) ≤1.0mg/L;
7. 总氮 (N) ≤ 15mg/L;
8. 满足现场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注意:这是对小于500人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要求,如果排放规模超过500人,将需要按照相应的排放标准来执行。此外,由于地区政策、法规、环境监管等方面的不同,具体要求可能会有所变化,敬请留意当地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