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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赋分项目、标准
1、服役年限
从入伍之日到批准转业当年的时间跨度。入伍前,在地方工作时间或在地方普通高等院校学习时间,不视为服役年限。
以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8年为基准,区别累计赋分。
服役8年以内的(含8年),每1年计1分; 服役超过8年的,从第9年起,每1年计1.5分; 服役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1年计2分。
2、职务(专业技术) 等级
转业时担任的职务(专业技术) 等级。
从排级职务等级到师级职务等级(含相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下同),逐级递增赋分。
排职4分、副连职5分、正连职6分,副营职7分、正营职8分,副团职12 分、正团职15分,副师职18 分、正师职22 分。专业技术和文职干部参照赋分。
3、军衔等级(文职级别)
转业时的军衔(文职级别) 等级。
按照不同军衔(文职级别) 等级,逐级递增赋分。
少尉2分、中尉4分、上尉6分、少校8分、中校10分、上校12分、大校14 分。文职级别比照赋分。
4、领导职务
服役期间下达的有正式命令、负有领导责任的职务。
按照担任领导职务情况,兼顾担任基层主官经验丰富和任职时间,累计赋分。
担任领导职务1年以内的计1分,满1年不满了年的计2分,满3年的计3分,3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加0.5分,担任过连、营、团级建制单位军政主官的,每个职务等级再增加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