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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准废止的服装,可以打折销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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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酱 回复于 2022-07-05 之前

产品标识是产品的重要的一部分是和产品密不可分的,产品标识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质量包括产品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标识属于产品外在质量,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对标识有明确规定的,产品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因此销售执行标准废止的服装,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

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的规定要求经营者退货,同时依据相关法规对销售商进行处罚。

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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