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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家对城市出租车拥有量的标准中并没有上限规定,现行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仅给出了出租车拥有量的下限,即大城市不少于每千人2辆,小城市不少于每千人0.5辆,中等城市可在其间取值。
根据我国目前各型城市交通状况,各省市均有相关不同指标。浙江省在出租汽车总量适应市场需求的情况下,严格控制数量增长。到2006年底,全省共拥有出租汽车3.5万余辆,每万人保有量7.1辆,城市每万人保有量20-23辆左右;万人拥有出租车处于全国中下水平,有效地保障了司机的收益,对于防止过度竞争、保持行业稳定和效益、保证服务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