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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执行国家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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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遗憾 回复于 2022-05-31 之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附英文)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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