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回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张家界市委、市政府近日出台《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乡镇、村(社区)开展公务活动用餐缴纳伙食费的暂行规定》,《规定》明确,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乡镇、村(社区)开展公务活动用餐,一律按每人每天60元的标准缴纳伙食费,其中:早餐10元、中晚餐25元,按实际用餐次数缴纳。
同时要求,用餐一律安排在单位食堂,使用本地家常菜,不上火锅、香烟、酒水;缴纳的伙食费由个人支付,单位不予报销;接待单位要按规定收取伙食费,并开具收款收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少收,实行登记造册、入账管理,专用于伙食成本开支,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