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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包括哪些

拿到一张票据,比如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承兑汇票,就等于拿到了一个要求别人付钱的凭证。 但具体怎么要钱,向谁要,这里面就有讲究了。票据权利,说白了就是持票人找票据上的债务人要钱的权利,主要分成两大类: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此外,还有一个“补救”性质的权利,叫利益返还请求权。

一、 付款请求权:第一道“保险”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最基本,也是首先要行使的权利。 简单说,就是票据到期了,你拿着票直接找那个最终应该付钱的人要去。这个人,在汇票里通常是承兑人,在本票里是出票人,在支票里就是付款的银行。

怎么行使这个权利?

举个例子,你手上有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是A银行,到期日是12月20日。那么,你最晚要在到期日后的10天内,也就是12月30日前,通过票据系统向A银行提示付款。 这就像你拿着一张电影票,必须在电影开场前去检票一样,得在规定的时间里做该做的事。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几个要点:

  1. 找对人:必须向票据上写明的付款人或承兑人要钱。 你不能拿着A银行承兑的汇票,去找B银行要钱。
  2. 在对的时间:见票即付的汇票,通常要在出票日后1个月内提示付款;有固定到期日的,要在到期日后10天内提示。 错过了这个期限虽然不一定就丧失权利,但承兑人或付款人也只是“仍应”承担责任,可能会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3. 票据要“干净”:票据上的信息必须完整、真实,背书转让的记录也要连续。 如果票据是从张三那里背书转让给李四,再由李四转给你,那么票据上必须清晰地显示出这个“张三 → 李四 → 你”的链条。如果中间断了,比如少了李四的签章,你的权利就会有瑕疵。

我之前有个做贸易的朋友就遇到过这事。他收到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快到期时才发现,前一手背书人的签章盖得非常模糊,几乎看不清。他急忙联系对方重新盖章,折腾了好几天才搞定。幸好处理得早,不然到期提示付款时,承兑人完全可以因为“背书不连续”这个理由拒绝付款。

所以,收到票据后,第一件事就是仔细检查票面信息,特别是背书的连续性,别等到要用钱了才发现问题。

二、 追索权:第二道“保险”

如果第一道保险“付款请求权”失灵了,怎么办?比如,承兑人破产了,或者直接拒绝付款,这时候就轮到追索权上场了。

追索权,顾名思义,就是回头去追着要。找谁要呢?找你的“前手”,也就是把这张票据转让给你的那个人,以及在你之前所有在票据上签过字的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等。 他们就像一串绑在绳子上的蚂蚱,对这张票据承担着连带责任。 你可以找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也可以找他们全部。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什么?

不是你想追索就能追索的,必须满足法定条件。通常是以下几种情况:

  • 到期被拒绝付款:这是最常见的情况。你按时提示付款,结果付款人说“没钱”或直接不理你。
  • 到期前被拒绝承兑:对于远期汇票,在到期前需要承兑人确认一下。如果承兑人拒绝承兑,你不用等到期了,就可以行使追索权。
  • 付款人出事了:比如付款人死亡、逃跑了,或者公司被宣告破产、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了。

行使追索权需要做什么?

关键一步是拿到“拒绝证明”。 当你提示付款被拒时,必须要求付款人出具正式的拒绝付款证明,或者由银行出具退票理由书。这是你启动追索程序的“门票”。

拿到拒绝证明后,你必须在3天内书面通知你的前手,告诉他们“钱没要到,你们得负责了”。 然后,你就可以正式向你的前手、前手的前手,甚至是一路追到最开始的出票人要钱了。被你追索的人付了钱之后,他也可以继续向他的前手追索,直到最终由出票人承担责任。

这个过程就像一个多米诺骨牌,一环扣一环。正是因为有追索权这个制度,票据才能作为一种可靠的支付工具被广泛接受。大家心里都清楚,就算最终付款人那边出了问题,前面还有一长串的责任人可以兜底。

三、 利益返还请求权:最后的“补救”

现在说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假如你因为粗心大意,忘了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权利(比如超过时效了),或者因为票据上的某些手续有瑕疵,导致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都用不了了,是不是就只能自认倒霉了?

不一定。法律还给了你一个最后的补救机会,叫做“利益返还请求权”。

这个权利的逻辑是:虽然你的票据权利因为程序上的问题消失了,但出票人或承兑人因为签发了这张票据,实际上是获得了相应利益的(比如,他用这张票据支付了货款,拿到了货物)。 现在你没能从票据上拿到钱,就等于他“不当得利”了。因此,你可以要求他把他当初获得的那部分“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还给你。

需要注意几点:

  • 这不是票据权利:它是一种民事权利,性质上更接近于“不当得利返还”。
  • 请求的对象有限:你只能向出票人或承兑人主张,不能向中间的背书人主张。
  • 有时效限制:这个权利本身也有诉讼时效,通常是自票据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

举个简单的例子:A公司向B公司买了一批货,开了一张10万元的承兑汇票给B公司。B公司后来因为某些原因,导致票据权利过时效了。这时候,B公司虽然不能再依据票据法去要钱,但可以向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返还那10万元的利益,因为A公司收到了货物,却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

总的来说,这三种权利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保护链条。付款请求权是首选,直接高效;追索权是备用方案,提供了多重保障;利益返还请求权则是最后的防线,防止出现权利完全丧失的不公平结果。理解了这三者的关系和用法,才能真正玩转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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