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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本属于什么科目

合同成本这东西,放以前,会计处理起来那叫一个五花八门。有的公司直接就当费用给处理了,计入“销售费用”或者“管理费用”;有的呢,可能会先放到“预付账款”里,然后再慢慢摊。说白了,就是有点乱,大家各干各的。不过,自从新的收入准则出来以后,这事儿就规范多了。

现在,你再问合同成本属于什么科目,答案就清晰了。它主要跟两个新科目挂钩:“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这两个都是资产类科目,听着是不是有点绕?别急,我们一个个拆开来看。

先说说“合同取得成本”

简单说,就是为了拿到一份合同,你额外花的那些钱。 如果这笔钱不花,你就拿不到这个合同,那这笔钱就可能算作合同取得成本。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给销售人员的佣金。比如,你公司有个销售员,他签下了一个100万的单子,按照公司规定,可以拿3%的提成,也就是3万块钱。这3万块,就是典型的“增量成本”,是直接因为拿下了这个合同才发生的。 这种钱,新的准则就说了,别再一股脑儿全扔进“销售费用”里了,而是应该先把它资本化,记到“合同取得成本”这个资产科目里。

这么做的逻辑是什么呢?

你想想,这份合同未来是会给你公司带来收入的,而这3万块的佣金是直接为了获取这份未来的收入才花的。按照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成本配比的原则,这笔支出带来的效益是在未来整个合同期内体现的,所以一次性把它当成当期费用,就不太合理。把它先当成一项资产,然后在合同期内,随着收入的确认,再慢慢分摊计入当期损益,这样才更公允。

会计分录长这样:

借:合同取得成本 3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0,000

之后,假设这个合同的履行期限是3年,那你就要把这3万块的“合同取得成本”,在3年内分期摊销掉。摊销的时候,就计入“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 10,000

贷:合同取得成本 10,000

当然,不是所有为了拿合同花的钱都能这么处理。比如,你为了投标,花了差旅费、投标文件的制作费,这些不管你最后中没中标,都得花。这种不属于“增量成本”的钱,就不能资本化,该计入当期费用的还得计入当期费用。 只有那些“不签这单合同就不会发生”的钱,才算是增量成本,才有资格进入“合同取得成本”这个科目。

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如果这个合同取得成本,你预计在一年之内就能收回,或者说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那会计准则也给了个简化处理的方法: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用非得先资本化再摊销。 毕竟,为了几个月的摊销去走一套复杂的流程,确实没太大必要。

再来看“合同履约成本”

这个科目就更好理解了。顾名思义,就是为了履行合同而发生的成本。 但是,这里有个关键点,不是所有为了履约花的钱都能计入“合同履约成本”。它是有门槛的。

首先,这个成本必须跟当前或者预期要签的合同有直接关系。比如,你是个装修公司,接了个给客户装修房子的活。你为了这个活,专门去买的水泥、沙子、电线,还有请的工人的工资,这些都是直接跟这个装修合同相关的。

其次,这个成本花出去之后,得能增加你未来履约的能力。 还是那个装修的例子,你买来的这些材料,让你有东西去给客户家施工,这就是增强了你履约的资源。

最后,这个成本预计未来是能收回的。 你给客户装修,总共花了10万块的材料和人工,但合同总价是15万,这10万块的成本,未来通过收客户的钱是能覆盖的。如果是个亏本买卖,那这部分成本就不能资本化了。

满足了这三个条件,你为履行合同发生的这些直接成本,就可以先记到“合同履约成本”这个资产科目里。

会计分录大概是这样:

领用材料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贷:原材料

支付人工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等到你按照合同约定,确认了某一部分的装修收入时,再把与这部分收入相对应的“合同履约成本”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里去。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这么做,其实还是那个配比的逻辑。收入和成本要对应起来。你这个月确认了30%的工程进度,确认了30%的收入,那你就应该把30%的履约成本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里,而不是把所有成本一次性都扔进去。

那什么样的成本不能计入“合同履约成本”呢?

第一,管理费用。你公司行政人员的工资、办公室的租金,这些是为了整个公司的运营,不是单独为某一个合同花的,所以不能放进来。

第二,非正常的消耗。比如,你在装修过程中,因为工人操作失误,浪费了一批很贵的瓷砖。这种浪费掉的材料成本,就不能计入“合同履约成本”,因为它没有为你未来的履约增加资源,属于你的损失,应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已经履约完成部分的成本。这部分成本应该已经随着收入的确认,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里去了,不能再待在“合同履约成本”这个资产科目里。

为什么要有这样的变化?

说到底,新的准则就是想让财务报表更真实地反映一个公司的经营情况。

你想,如果一家软件公司,花了大价钱签了一个为期五年的大客户,销售佣金付出去一大笔。如果按照老办法,把佣金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那签合同那一年,公司的利润就会很难看,销售费用暴增。而后面几年,虽然每年都在从这个客户身上收钱,确认收入,但与之相关的最大一笔成本(销售佣金)却已经提前消化掉了。这就造成了利润的波动,不能平滑、真实地反映这个合同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对公司的贡献。

而现在,通过“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约成本”这两个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实际上是起到了一个“蓄水池”的作用。先把这些为未来收入而发生的成本储存起来,然后随着未来收入的实现,再按比例地、平滑地释放出去,计入当期成本。

这样做出来的利润表,就能更好地体现收入和成本的配比关系,投资者和管理者看到的利润数字也就更靠谱,更能反映公司真实的盈利能力和经营健康度。

当然,这也给会计人员带来了新的挑战。你需要更准确地去判断,哪些成本是增量成本,哪些是履约的直接成本;需要去估计合同的履行期限,来确定摊销的期间;还需要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去评估这些资产有没有发生减值。比如,客户突然告诉你,项目可能要取消,那你账上趴着的跟这个合同相关的“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就得赶紧做减值测试了,该计提损失的就要计提损失。这都要求会计人员有更强的专业判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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