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人员及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集中供养人员标准为1100 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720 元,照料护理费380元;
(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集中供养人员标准为120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720 元,照料护理费480 元;
(三)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集中供养人员标准为226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720 元,照料护理费1540 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人员及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集中供养人员标准为700 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520 元,照料护理费180元;
(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集中供养人员标准为800 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520 元,照料护理费280 元;
(三)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集中供养对象人员标准为2060 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520 元,照料护理费1540 元。农村集中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直接按月发放到福利机构;农村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按月发放到个人账户,照料护理费按监护协议季度发放。
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816元
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898元
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5988元
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6587元
(二)照料护理标准
分散供养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
全自理标准100元、半自理标准200元、全护理标准300元
集中供养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
全自理标准170
一、供养条件
凡持有本县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都可以申请享受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智力、精神一二级和肢体一级的残疾人以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转移性)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市民政部门制定的特困人员财产状况的规定。
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备特困人员条件;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纯女性赡养人因远嫁或家庭生活负担较重,无法正常履行赡养义务。
未成年人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同时也符合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供养标准
按照省、市有关要求,按比例逐年提高供养标准。2020年城市特困人员月供养标准是819元,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月供养标准分别是600元、530元。
三、办理程序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按照“个人申请,乡镇受理调查、民主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民政(社救)部门调查审批公示”的程序办理。城乡特困供养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
申请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含第一页)、残疾证(残疾人)、“一卡通”等复印件,一寸近期彩色照片,其他关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说明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