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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评范围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登记、注册、接受年检的,具有文物、标本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功能,并于2005年7月1日前对外开放且正常运行的各类博物馆,均可申请参加二、三级博物馆评估。
(二)参评博物馆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展厅面积应占馆舍建筑面积的30%以上,文物建筑、旧址、遗址等原状陈列空间视具体情况确定,且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开放条件;
2.博物馆拥有专用馆舍,新建馆舍于2005年7月1日前竣工并正式对外开放;
3.2005年7月1日以来基本陈列一直正常开放;
4.2005年7月1日以来无重大安全事故;
5.2005年7月1日以来博物馆从业人员无涉及文物的违法犯罪记录;
6.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参加2006、2007年度检查并合格。
二、评估标准
(一)二、三级博物馆评估工作按照《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和《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以及《评分细则计分表(修订)》(见附件),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重在提高。
(二)二级博物馆最低得分需达到600分,三级博物馆最低得分需达到4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