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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行测》知识点:公务员常识备考之居住权

今天咱们聊个特实在的话题:居住权。这东西是《民法典》里新加的,挺重要,国考常识题里也越来越喜欢考。很多人一听“居住权”,就觉得跟租房差不多,其实差远了。搞不明白,考试时就容易掉坑。

咱们先用个大白话的例子把这事儿说清楚。

假设有位王大爷,就一套房子。他想在生前就把房子过户给儿子小王,这样能省点事儿。但他又担心,万一房子给了儿子,儿子儿媳妇对他不好,把他赶出去了怎么办?老人家没地方住,这晚年可就惨了。

这时候,“居住权”就派上用场了。

王大爷可以在把房子过户给小王的同时,去不动产登记中心,给自己设一个“居住权”,期限是“终生”。办完这个手续,法律上就明确了:这套房子的“所有权”是儿子小王的,但他王大爷拥有“居住权”。

这意味着什么?

只要王大爷还活着,他就永远有权利住在这套房子里。就算小王后来把房子卖给了小李,小李也得认这个账。王大爷照样能住在里面,谁也赶不走。小李买到的是一个“带居住权”的房子,他只有所有权,但没法立刻使用。

你看,这么一解释,居住权的核心作用就清楚了:它把房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了,专门保障特定的人能安稳地住在里面。

好,概念清楚了,接下来咱们就拆开揉碎了讲,看看考试会怎么考。

第一,居住权是怎么来的?

这道题要是考,基本就是送分题。记住两个主要途径:

  1. 签合同。 就像上面王大爷的例子,他可以跟儿子小王签一个《居住权合同》。合同里写清楚,给谁设居住权、房子在哪、住多久等等。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 立遗嘱。 比如,王大爷也可以在遗嘱里写:“我死后,房子归儿子小王所有,但我希望我的保姆张阿姨能在这套房子里一直住到她去世。” 这样,等王大爷去世后,张阿姨就可以凭着遗嘱去要求设立居住权。

这里有个关键点,也是考试的必考点:居住权必须登记才生效。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说得很明白,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光签了合同或者立了遗嘱,没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手续,那这个居住权在法律上就不算真正“成立”。顶多算是个合同约定,不能对抗后面买房子的那个小李。

所以,流程是:签合同/立遗嘱 → 去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 → 居住权正式生效。

这个“登记生效”的原则一定要刻在脑子里。考试选项里如果说“居住权自合同签订时生效”,直接划掉,肯定是错的。

第二,居住权有啥特点?

这部分是重点中的重点,出题人最喜欢在这儿挖坑。咱们一条一条说。

  1.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
    这是个法律术语,听着吓人,其实很好理解。“物权”就是你对一个东西的权利。“用益”就是使用并获得收益。但居住权的“益”很特殊,它只能是“居住”这个行为本身,不能是金钱收益。
    说白了,你只有住的权利,没有拿房子去赚钱的权利。你不能把房子租出去收租金。比如,王大爷觉得一个人住太空了,想把次卧租给大学生小刘,收点房租。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除非合同里另有约定,否则居住权人只能自己住。

  2. 居住权是专属的,不能转让、不能继承。
    这一点非常重要。居住权是跟特定的人绑定的。王大爷的居住权就只能他自己用。他不能说:“我老了,想去乡下住,这个居住权就转给我弟弟吧。” 这不行。
    他也不能在遗嘱里说:“我死后,我的居住权由我保姆继承。” 也不行。
    法律规定,居住权人的居住权随着他的死亡而消失。人没了,权利也没了。这就保证了房子的所有权人最终能拿回一个完整的、没有负担的房子。

  3. 设立居住权的房子,原则上不能出租。
    这一点是用来和“租赁”做区分的。但是有个例外,就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王大爷和小王如果在设立居住权的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清楚了:“王大爷可以将其中一间卧室出租”,那王大爷出租就是合法的。但如果合同没写,那默认就是不能出租。考试时要注意看题干里有没有“另有约定”这几个字。

  4. 居住权一般是无偿的。
    设立居住权,通常是基于亲情、抚养、赡养等关系,不收钱。当然,还是那句话,“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合同里约定王大爷每个月要给小王100块钱作为居住权的费用,那也得照合同来。

第三,居住权跟租房有啥区别?

这是常识判断题里最常见的考法,把几个概念混在一起让你辨析。

特性 居住权 租赁权(租房)
权利性质 用益物权。是“对物”的权利,很强,能对抗所有人。 债权。是“对人”的权利,相对弱一些。
登记要求 必须去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才生效。 一般不用登记,签了合同就生效。(但长期租赁登记有好处)
是否可转让 不能转让,不能继承。 经房东同意,可以转租。
有偿/无偿 一般无偿 必须有偿,要付租金。
期限 可以是长期,比如“终生”。 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咱们举个例子来体会一下。

情况一(居住权):王大爷有居住权。儿子小王后来欠钱,房子被法院拍卖给了小李。小李拿到了房产证,但因为王大爷的居住权已经登记在案,小李就不能赶王大爷走。王大爷可以一直住到去世。这就是“物权”的强大之处,它跟着房子走,不管房主换成谁。

情况二(租房):王大爷是租客,跟房东小王签了5年租约。一年后,小王把房子卖给了小李。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小李虽然成了新房东,但必须承认王大爷的租约,让他继续住完剩下的4年。但是,如果当初小王只是口头答应让王大爷免费住,没签合同,那小李完全可以不认账。而且租约到期后,小李可以不再续租。

通过对比就能发现,居住权的稳定性比租赁权高得多。它是一种更强的保障。

第四,考试会怎么考?

国考行测的常识部分,考法律基本都是考理解和应用,不会让你去背法条原文。关于居住权,常见的出题形式有:

  • 案例分析题: 给你一个像王大爷一样的故事,然后问你“下列说法正确/错误的是?”

    • 选项A:王大爷与小王签订合同后,居住权立即生效。(错,要登记)
    • 选项B:王大爷可以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以获取租金。(错,原则上不行)
    • 选项C:若小王将房屋卖给小李,小李有权要求王大爷搬离。(错,居住权有对抗效力)
    • 选项D:王大爷去世后,其居住权消灭。(对)
  • 概念辨析题: 问你居住权和所有权、租赁权的区别。

    • 比如问:“关于居住权和租赁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选项可能就会涉及上面那个表格里的内容,比如期限、有偿性、是否可转让等。

备考时,你不需要把《民法典》翻出来逐字逐句地背。你只需要把上面我说的这几个核心点理解透:什么是居住权、怎么设立(登记生效)、核心特点(专属、不能转让、不能出租)、和租赁的区别。

把这些点搞清楚,再碰到类似的题目,不管它案例怎么编,都换汤不换药,你都能一眼看穿里面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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