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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问答社区分类: 标准公路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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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出我的心 回复于 2022-06-16 之前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旨在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进一步推进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和规范公路工程标准管理,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路工程技术进步和创新及提升技术和服务质量;2020年5月27日由交通运输部印发,共五章二十八条,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进一步推进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规范公路工程标准管理,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路工程技术进步和创新,提升技术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发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是指以科学、技术和工程实践经验为基础,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提出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涉及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环境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技术要求;

(二)材料性能、构造物几何尺寸等统一的技术指标;

(三)重要的试验、检验、评定、信息技术标准;

(四)保障公路网安全运行的统一技术标准;

(五)行业需要统一控制的其他公路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按照职责依法管理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制定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公路工程建设行业规范、细则、规程、手册、指南、标准图等推荐性标准,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和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翻译和出版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制定双边、多边国家互认的国际通用标准,推进国内外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转化和运用。

第七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地形地质等特殊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特定行政区域内提出统一的公路工程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编制地方标准。

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公路工程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公路工程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行业发展、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化实际需要、社会资源及行业经济状况,制定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体系,根据社会经济和工程技术发展及时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公路工程建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第九条 按照国家财务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等规定及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程序要求,有关单位可提出标准项目立项申请。经专家评审和交通运输部审核等程序,确定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实行主编单位负责制。年度计划下达后,主编单位组织编写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编制工作。制修订工作按照编制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阶段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编制大纲、送审稿的审查由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由主审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或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技术委员会承担具体审查工作。征求意见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组织。报批稿由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制修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遵循安全可靠、耐久适用、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和经济合理的原则,适应公路工程技术发展要求;

(二)公路工程建设标准涉及的关键技术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

(三)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等科技创新成果,推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智慧公路等先进技术的应用;

(四)与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协调一致,避免矛盾;

(五)标准的条文应严谨明确、文字简炼,标准编写的格式和用语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内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协会、企业以及相关生产、使用、管理、科研和检测等单位的意见。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行业标准应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经费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交通运输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出版单位。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版权归交通运输部所有。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后,标准归口管理部门、标准编制单位、标准化协会等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推动公路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鼓励公路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标准实施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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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骨 回复于 2022-06-16 之前

1.1 为了加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管理,使其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行业从规划到养护管理全过程所需的技术、管理及服务标准的制订和管理。

1.3 对需要在公路工程行业范围内作出统一规定的下列内容,可制定公路工程行业标准:

1.3.1 公路工程建设规划、勘测、评价、设计、试验与检测、施工(包括安装)、监理、验收、养护、管理;

1.3.2 公路工程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技术要求;

1.3.3 公路工程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计量单位和制图方法;

1.3.4 公路工程行业专用的试验、检测、评定方法和指标;

1.3.5 其他专用的技术要求。

1.4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上述1.3所列内容中涉及控制质量和安全及环保等方面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1.5 凡属于产品标准方面的内容,不宜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中规定。

1.6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管理。

1.6.1 交通部是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管理的主管部门。

1.6.2 交通部公路司是制定和修订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任务是对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进行管理监督。

1.6.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在国标和行标的基础上补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公路工程标准,并应报交通部备案。

2.年度计划

2.1 年度计划是签定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合同的依据。

2.2 年度计划编制应充分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环境等有关政策;适应公路工程和科学技术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的需要。同时应根据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体系的要求,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和有关院校可于每年一季度向交通部公路司提出本部门、本单位拟承担的标准规范制、修订的申请报告(见附件一)。

2.2.2 交通部将委托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路工程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对标准制(修)订申请报告进行评议(包括资格和内容),并讨论确定本年度的标准规范制(修)订年度计划。

2.2.3 由交通部正式下达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2.3 对标准制(修)订单位和编写人员的要求:

2.3.1 项目的主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2.3.1.1 承担过与该公路工程行业标准项目相应的工作的单位。

2.3.1.2 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的单位。

2.3.1.3 能够组织人员和设备力量,按期完成制订或修订任务的单位。

2.3.2 对编写人员的要求:

2.3.2.1 参加标准编制的人员应具有从事与该标准内容有关的工作五年以上的经验或有关专长;

2.3.2.2 应熟悉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并具有一定的书面表达能力;

2.3.2.3 主编单位的编写负责人应同时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

2.4 交通部公路司应会同有关项目主管司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各主编单位应每半年将合同执行情况和后半年度的工作安排报交通部公路司。

3.标准制(修)订

3.1 标准制(修)订应满足最佳经济效益原则、可实施性原则以及给设计人员一定灵活性的原则。

3.1.1 制(修)订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充分考虑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利环保。

3.1.2 应积极吸纳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且有利环境保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3.1.3 制(修)订公路工程行业标准所需进行的科学试验或测试验证项目,宜纳入部科研计划。凡纳标准的新成果应经过充分论证或试设计,确保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

3.1.4 应掌握国际先进标准的动态,积极采用经验证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3.1.5 应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的协调工作。当须对现行标准修改、调整时,应向部提出,并由部召集相关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共同协商、审定,方可进行。

3.1.6 制(修)订标准中的有关重大政策性问题应报交通部;有争论的重大技术性问题,应由主编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或有必要时召开专家会确定。

3.2 标准制(修)订程序按大纲(工作大纲和编写大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送审(送审稿)和报批(报批稿)四个阶段进行(见附件二)。工作量大、内容复杂的标准可在征求意见阶段前增加一个初搞阶段。

3.2.1 大纲阶段:主编单位应进行标准编制的筹备工作,落实编制组成员,草拟编制标准的工作大纲和编写大纲。工作大纲包括调研的主要问题、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编制组分工、工作进度计划、阶段性成果、工作思路方法及共性要求等。编写大纲包括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章节名称及主要内容深度等。

主编单位筹备工作就绪后,由交通部公路司或委托“标委员”主持召开大纲审查会。会议内容包括:宣布编制组成员、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文件、讨论编写大纲和工作大纲,并通过会议纪要。主编单位应根据纪要精神,将修改后的大纲报部批准,并作为标准制(修)订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写组成员有变动或需对批准的工作大纲或编写大纲进行修改时须经交通部公路司批准。

3.2.2 初稿阶段(较复杂的标准可增此阶段):根据标准的工作大纲进行调查研究,完成对重大技术、政策问题的论证或专题研究,初步形成条文框架。

3.2.3 征求意见稿阶段:编制组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征求意见稿条文及条文说明。标准的编写按《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1996〕626号)执行。

3.2.3.1 在编制过程中遇有重大内容或有分歧的问题,宜由主编单位召开由有经验的专家参加的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并应形成会议纪要。

3.2.3.2 对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一般由主编单位主持。主编单位可视情况采取发函或(和)召开专家会等形式征求意见。

3.2.3.3 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应由主编单位印发有关单位和专家并同时抄送部一式2份。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多于2个月。

3.2.4 送审稿阶段:

3.2.4.1 在征求意见后可由主编单位召开编制组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原则及意见。

3.2.4.2 编制组应将征求意见阶段收集到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提出处理意见并汇总成表(见附件三),据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

3.2.4.3 当制(修)订的标准对工程造价有可能产生较大的直接影响时,应按标准送审稿组织试设计,并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后提出报告。

3.2.4.4 送审的文件应包括:

1.送审报告;

2.送审稿正文及其条文说明;

3.意见汇总处理表;

4.主要技术专题的研究报告。

送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1)标准编制任务的来源;2)编制标准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3)标准中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其成熟程度;4)与国外相关标准水平的对比、标准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标准的初步总评价;5)标准中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等。

3.2.4.5 送审文件应在开会前1个月由主编单位发至各有关单位和专家。

3.2.4.6 送审稿的审查,由交通部公路司或委托“标委会”主持,一般采取审查会的形式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标准的适用范围与技术内容协调一致,技术内容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环保政策,准确反映公路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标准的技术数据和参数有可靠的依据,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符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3.2.4.7 审查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其内容应包括:审查会概况、送审稿中的重点内容及分歧较大问题的审查意见或倾向性意见、对送审搞的评价及出席会议的人员名单等。

参加会议的代表应包括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及相关标准编制组的代表。

3.2.5 报批稿阶段:

3.2.5.1 在送审稿审查后可由主编单位召开工作会议,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对送审稿的修改原则。

3.2.5.2 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并总校,形成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

3.2.5.3 报批文件经主编单位审查后正式报部,报批文件包括报批稿正文及其条文说明、报批报告(关于送审稿后主要修改的内容)、试设计或施工试用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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