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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关于价格中是否含税总结

好,今天我们来聊一个《中级经济法》里不大不小,但搞错了就丢分的点:价格到底含不含税?

这事儿听起来简单,就是个“含”或“不含”的问题。但你在做题的时候,会发现它像个“变色龙”,一会儿一个样。合同里写个价款,有时候默认含税,有时候又不含。算个违约金,基数到底用哪个?这些都绕不开价税问题。

咱们今天就把它一次性说清楚。

一个最基本的大原则:不特殊说,就默认含税

你先记住一句话:在经济法里,只要合同或者法律没有专门强调价格是“不含税价”或者“裸价”,那我们看到的“价格”、“价款”、“报酬”、“租金”这些词,就统统默认为是含着增值税的。

为什么是这样?

你想想我们日常买东西的场景。你去超市买瓶水,标签上写着3块钱,你付钱就是3块,商家不会再加一句“嘿,哥们儿,还有5毛钱的税麻烦再付一下”。这个3块钱里面,商家已经把要交的税都算进去了。我们整个社会的商业习惯就是这样,报价就是最终价,包含了所有成本和税。

法律是为社会经济活动服务的,当然要尊重这种商业习惯。《民法典》也好,之前的《合同法》也罢,都体现了这个精神。合同里约定一个价格,就是双方对最终交易对价的确认。如果这个价格还不含税,那不确定性就太大了。税率一调整,价格还变了,生意还做不做了?所以,为了交易的稳定和明确,法律倾向于认为,约定的价款就是“一口价”,税已经含在里面了。

举个例子,甲公司卖给乙公司一批货,合同写着“总价款100万元”。到付钱的时候,乙公司不能说:“你这个100万里得先扣掉税,我只付你80多万的不含税部分。”不行。乙公司就得付100万。甲公司收到这100万后,自己再去税务局申报交税,这是甲公司作为纳税人的义务。

增值税的特殊性:价税分离是常态

说到税,中级经济法里最绕不开的就是增值税。增值税有个最核心的特点,叫“价税分离”。

什么意思呢?就是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价)和它所含的应交增值税(税)在会计核算和税务申报时,是需要分开计算的。商家收到的钱,一部分是自己的销售收入,另一部分是替税务局代收的税款,这笔钱最终要上交给国家。

所以,我们在开发票的时候,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会清清楚楚地写着“金额(不含税)”、“税额”、“价税合计”。

这个“价税分离”的特点,就导致了实践中很多合同谈判,特别是企业之间的大额交易,会直接约定一个“不含税价”。因为对于买方来说,如果它是一般纳셔人,它付出去的增值税(也就是进项税额)是可以用来抵扣自己要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所以,买方非常关心不含税价是多少,因为这才是它真正的成本。

这就带来了第一个关键考点:

  •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是“不含税价”,那结算时就要在这个价格基础上另外计算税款。

比如,合同约定“不含税价为10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13%”。那么,买方实际要支付的钱就是:100万元(价款)+ 100万元 × 13%(税款)= 113万元。

  • 如果合同只写了“总价款”,没说含不含税,怎么办?

回到我们开头说的总原则:默认含税。如果合同写“总价款113万元”,那就意味着这113万里已经包含了增值税。如果需要计算不含税的销售额,就要用价税分离的公式来换算。

公式是:不含税销售额 = 价税合计金额 ÷ (1 + 适用税率)

还是那个例子,总价款113万,税率13%。那不含税的金额就是:113万元 ÷ (1 + 13%) = 100万元。税额就是:113万元 – 100万元 = 13万元。

这个换算在做案例分析题时特别常用,比如计算违约金、赔偿金的时候,如果题目给的是含税价,但计算基数要求是不含税价,你就得自己先换算一下。

不同法律场景下的具体应用

光知道原则还不够,经济法考试考的是具体场景。我们来看几个常见的法律场景里,价税问题是怎么处理的。

  1. 买卖合同

这是最常见的情况。如前所述,合同约定价款,默认含税。如果约定了“不含税”,则按约定执行。如果双方对价款是否含税产生了争议,打官司打到法院,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通常也会推定为含税价。 这是为了保护交易的稳定性,避免一方事后以税为借口变相涨价或降价。

  1. 建设工程合同

工程合同里的价款问题更复杂一点。工程造价的构成里,本身就有一项叫“规费和税金”。所以,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也是包含增值税的。

实践中,很多工程合同会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来确定价格。这个规范里明确规定了综合单价和总价中应包含增’值税销项税额。所以,当你看到题目里涉及建设工程合同,提到合同价款时,你的第一反应就应该是“含税的”。

但是,有一种情况需要注意,就是“甲供材”。也就是建设方(甲方)自己采购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这部分材料的价值,虽然会构成工程总成本的一部分,但由于不是乙方采购的,乙方没有取得这部分的进项发票,所以乙方在计算自己要交的增值税时,计税基础里要扣除这部分甲供材的价款。这个点在计算题里可能会成为一个陷阱。

  1. 违约金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这是考试的重灾区。合同一方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者给对方造成了损失,需要赔偿。这个计算基数到底用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答案是:看情况,但主要看不含税的损失。

我们来捋一下逻辑。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核心目的是“填补损失”。那么,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是多少?

假设,A公司卖给B公司一批货,含税总价113万(不含税100万,税13万)。B公司没付钱,违约了。A公司的损失是什么?

首先,是100万的货款收不回来。这是直接损失。

其次,那13万的税款呢?因为B公司没付款,交易没有最终完成,A公司实际上并没有产生这笔13万的销项税额的纳税义务。即使A公司已经开出了发票,但如果最终交易失败,这张发票也可以按规定作废或者开红字发票冲销。所以,这13万的税款,对于A公司来说,并不是一个实际的、最终的损失。

因此,在计算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时,法律上更倾向于以“不含税价”作为计算基数。 也就是说,法院在判赔偿的时候,会支持A公司索要100万元的货款损失,而不是113万。

当然,如果合同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比如“按合同总价(含税)的20%支付违约金”,那就要遵守合同约定。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这个原则在经济法里是通用的。如果合同没约定,那么在计算损失时,就应该把可抵扣的增值税从损失额中剔除。

  1. 破产法中的债权申报

企业破产了,债权人来申报债权。这个申报的金额,是含税还是不含税?

一般情况下,申报的债权金额应为含税金额。因为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双方的交易已经完成,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卖方(债权人)已经开出发票,这笔销项税额是确实要交的。所以,他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的,自然是包含了税款在内的全部应收款项。

总结一下做题思路

碰到价税问题,不要慌,按照下面这个思路来判断:

  • 第一步:看约定。 题目里的合同有没有明确写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有约定,就按约定来。这是最优先的。

  • 第二步:无约定,看场景。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就看是什么场景。

    • 一般的买卖、租赁、服务合同,问“合同价款是多少”,默认含税。
    • 需要计算不含税金额时,记得用价税分离公式:含税价 ÷ (1 + 税率)。
    • 计算违约或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时,要考虑税的影响。损失的计算基数倾向于用不含税的金额,因为增值税部分通常不是最终的实际损失。
    • 建设工程合同,默认含税。
    • 破产债权申报,通常是申报含税的总金额。

把这个逻辑理顺了,再去做题,就会发现清晰很多。经济法很多知识点,单看都懂,但揉在一个案例里就容易乱。关键就是把这些基础规则和它背后的逻辑想明白,形成一个判断框架。下次再看到“价格”,你心里就有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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