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开公司,把自己的商品送人,这事儿太常见了。送客户、送员工、搞活动抽奖送,或者干脆做慈善捐出去。东西是送出去了,但账上怎么记,很多人就犯迷糊了。直接记个“费用”就完事了?没那么简单。这里面最大的坑,就是税务上的“视同销售”。
搞不明白这个概念,你的账就是一笔糊涂账,早晚要被税务找上门。
咱们先掰扯清楚什么是“视同销售”。
说白了,税务局不管你这东西是不是真的卖了、收没收到钱。只要你把商品的所有权从公司转移给了别人,而且是无偿的,税务局就默认“你已经把它卖掉了”。
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很简单,为了防止你偷税。你想想,你公司进货的时候,那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你是不是已经抵扣过了?如果你把这批货白送人,一分钱没收,也不交销项税,那你这个进项税不就白抵扣了吗?国家税收就流失了。所以,税务局规定,送出去的东西,也得按正常销售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就是核心。抓住了这个核心,后面的会计分录就顺理成章了。
下面我分几种最常见的情况,一步一步给你讲清楚分录到底该怎么做。
情况一:把商品送给客户或者潜在客户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比如维护客户关系送的礼品,或者搞市场推广活动时送的赠品。
这种行为在会计上,性质是“业务招待”或者“广告宣传”。
举个例子:
假设你公司是卖茶叶的。一盒茶叶,你的采购成本是80元。这盒茶叶在市场上的正常售价是100元(不含税)。现在,你为了维护一个大客户,把这盒茶叶作为礼物送给了他。公司的增值税税率是13%。
好了,我们来看账该怎么记。
第一步:确认这是什么费用。
送给特定客户,目的是搞好关系,这笔开销应该记入“销售费用 – 业务招待费”。
如果是在展会上,作为宣传品发给所有来参观的人,那就应该记入“销售费用 – 广告宣传费”。这两者的区别很重要,因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比例不一样。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制更严(发生额的60%,且不能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
我们这个例子是送给特定客户,所以记“业务招待费”。
第二步:计算“视同销售”产生的销项税额。
税务局认为你以100元的价格卖掉了这盒茶叶。
所以,你要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 售价 × 税率 = 100元 × 13% = 13元。
第三步:做会计分录。
很多人在这里会做错,他们会想,我送出去的东西成本是80元,那我就直接借记费用80元,贷记库存商品80元。这就把“视同销售”给忘了。
正确的做法分两步走。
分录1: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费用。
这笔分录的目的是为了在账上体现出“卖掉”这个动作,并计算出增值税。
借:销售费用 – 业务招待费 113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元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元
我们来拆解一下这笔分录。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元
:这是虚拟的收入。虽然你一分钱没收到,但为了税务合规,你必须在账上确认这笔收入。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元
:这是你真正要交给税务局的钱。借:销售费用 - 业务招待费 113元
:这是你这次送礼行为的总成本。它等于你送出去的商品的市场公允价值(100元)加上你因此承担的税费(13元)。
分录2:结转“视同销售”的成本。
既然确认了收入,那就得对应结转成本,这样才符合权责发生制。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元
贷:库存商品 80元
这笔分录很简单,就是把你仓库里减少的这盒茶叶的实际成本,转到成本里去。
做完这两笔分录,我们来看一下对利润的影响。你的账上增加了一笔100元的收入,同时也增加了一笔80元的成本和一笔113元的费用。总的算下来,你的利润减少了(113 + 80 – 100)= 93元。
这93元是怎么来的?就是你送出去的商品的成本80元,和你替客户垫付的增值税13元。这才是你这次送礼的真实代价。
情况二:把商品发给公司员工当福利
过年过节,公司用自己的产品给员工发福利,也很常见。
这事的性质就变了,它不是为了销售,而是人力成本的一部分,属于职工薪酬。
还是用上面的茶叶例子:
成本80元,售价100元,税率13%。这次是发给员工小王当中秋节福利。
第一步:确认费用科目。
这是给员工的福利,应该记入“应付职工薪酬 – 职工福利费”。
第二步:计算销项税额。
逻辑和送客户一样,税务局依然认定这是“视同销售”。
销项税额 = 100元 × 13% = 13元。
第三步:做会计分录。
同样是分两步。
分录1: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 职工福利费 113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元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元
看,只是借方的科目从“销售费用”变成了“应付职工薪酬”。因为钱的用途不一样了。
分录2:结转“视同销售”的成本。
这笔分录和送客户时一模一样。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元
贷:库存商品 80元
这里要特别提醒一点:发给员工的实物福利,是需要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虽然公司账上记的是“职工福利费”,但在算个税的时候,税务局会认为这也是他收入的一部分。这个操作你作为财务人员,要跟HR沟通清楚,别忘了给员工代扣代缴个税。
情况三:把商品用于对外捐赠
比如公司向灾区、贫困学校或者慈善机构捐赠自己的产品。
这种行为的性质是“公益性捐赠”,会计上记入“营业外支出”。
例子不变,还是那盒茶叶。
第一步:确认费用科目。
对外捐赠,记入“营业外支出 – 捐赠支出”。
第二步:计算销项税额。
没错,还是要算。即使是做慈善,只要你抵扣了进项税,送出去时就要视同销售交销项税。
销项税额 = 100元 × 13% = 13元。
第三步:做会计分录。
分录1: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捐赠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 捐赠支出 113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元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元
分录2:结转“视同销售”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元
贷:库存商品 80元
捐赠这事在企业所得税上也有说法。如果是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比如通过合规的慈善组织进行),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这个比例比业务招待费要宽松得多。
总结一下,避免踩坑的几个要点:
- “视同销售”是铁律。 只要是把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无偿送人,就要想到增值税的问题。别偷懒,该算的销项税一定要算。
- 定价要公允。 视同销售的价格,应该按你公司同类商品的市场平均售价来确定。如果没有,就按组成计税价格来算。不能为了少交税,自己随便定一个很低的价格,这在税务稽查时是站不住脚的。
- 分清费用性质。 送客户是“业务招待”或“广告宣传”,发员工是“职工福利”,做慈善是“捐赠支出”。科目用错了,不仅影响内部的成本核算,更关键的是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因为不同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天差地别。
- 单据要齐全。 你送东西给别人,不能口说无凭。要有出库单,最好有接收方签收的单据。如果是捐赠,一定要拿到慈善机构开具的正式捐赠票据。这些都是以后应付税务检查的证据。没有证据,你说你送人了,税务局可以说你私下卖了没入账。
把商品送人,在会计和税务上真不是一件小事。它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时候还有个人所得税。处理的核心就是把“视同销售”这个概念吃透,然后根据赠送对象的不同,把费用记到正确的科目里去。只要你按照上面说的步骤来做,逻辑清晰,账目合规,就没什么可担心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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